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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25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25-05-11文章来源:南方医科大学作者:未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学校标识码:4144012121

  第五条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高校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本博连读八年制)专业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专业型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原则上大一、大二学年在顺德校区实行书院制管理模式,大二学年结束后按所在院系办学地点培养。各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报到地点、教学地点和住宿校区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公开、公平、公正,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要求,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指标,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等情况。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传统文理科省份理工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文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文科综合;高考改革省份物理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历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历史。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剂规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和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所录取专业本科阶段就读。

  第二十三条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民委专项等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本博连读八年制)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报考学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考科目按照各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除法学(卫生法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工作按广东省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人/学年;管理类、法学类专业6060元/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项目,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去学习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61648504

  传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zsb@sm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portal.smu.edu.cn/bkzs/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传真:020-61648149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2025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章程内容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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