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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2-06-21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作者:未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院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451

  3、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5、学院地址: 校本部:丰台区花乡明春苑甲3号(邮政编码:100160)

  杨闸校区: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邮政编码:100024)

  大兴校区: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永华路2号(邮政编码:102612)

  6、基本情况: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隶属于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的业务领导和指导。学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培养基地,也是北京市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三条 招生专业

  电子商务(商务信息与咨询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组建与网络攻防)、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站开发与安全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舆情及资讯分析)、电子政务(多媒体技术)、电脑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电脑艺术设计(平面视觉设计)、安全保卫(高级随身护卫)、安全防范技术(安防项目管理)、安全防范技术(安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技术(消防项目管理)、消防工程技术(消防工程设计)等。

  第四条 招生对象

  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已参加2012年高考报名。

  第六条 收费

  学费普通类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住宿费75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和各省高招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贯彻“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

  2、接受各省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后成绩录取考生。

  3、艺术类专业直接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第八条 录取方式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照成绩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根据情况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录取方式相同。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照志愿优先的录取方式,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一志愿已完成计划的,不再接受二志愿考生;一志愿未完成计划的,接受二志愿考生并依次类推,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对志愿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九条 同等条件录取原则

  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录取。

  第十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互相调剂。

  第十一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各省高招办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按考生所填地址用特快专递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每班排名前10%的学生获得奖学金。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银行审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为5000元)。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五条 证书颁发方法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章程适用范围及时间

  本章程适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12年外埠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说明

  咨询电话:010-65750431

  咨询邮箱:zfzhaosheng@163.com

  网 址:www.bmc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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