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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6-25  文章来源:高考资讯网  作者:编辑员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代码(部标):13424。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2011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专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元/年) 专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元/年)
护理 大专 3 5000 数控技术 大专 3 5000
助产 大专 3 5000 新能源应用技术(锂电方向) 大专 3 5000
药学 大专 3 5000 电子商务 大专 3 5000
医学检验技术 大专 3 5000 物流管理 大专 3 5000
医疗美容技术 大专 3 5000 旅游管理 大专 3 5000
电脑艺术设计 大专 3 6000 英语教育 大专 3 5000
商务英语 大专 3 5000
美术教育 大专 3 6000 财务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音乐教育 大专 3 5000 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 大专 3 5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大专 3 5000 学前教育(中英文幼儿教育) 大专 3 50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初等教育 大专 3 5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大专 3 5000 体育教育 大专 3 5000
应用电子技术 大专 3 5000 汉语(非师范类) 大专 3 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实施奖学金制度: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五条 我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爱心基金”、 “贝因美”奖学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院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院将推荐“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3203336 3203077 传真:0795—3203019

  学院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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