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招委发[2014]19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公安局,有关公安高等院校: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4]250号)、《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高[2006]18号)和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9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我省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生宣传,广泛动员报考
为确保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现役院校,下同)、铁道警察学院,国家林业局所属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及甘肃省公安厅所属甘肃警察职业学院(以上简称公安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公安院校的基本情况、招生政策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公安院校的影响力,鼓励广大考生积极踊跃报考,不断提升公安院校的生源质量。甘肃警察职业学院要根据学校实际,突出办学优势和特色,认真编写《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二、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考生须进行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须进行面试、军检和政审。
(一)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的要求
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标准均按照《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其中,有关项目标准调整如下:
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体能测试:男生1000米在4′05″以内(含4′05″)、女生800米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男生在2.2米以上(含2.2米)、女生在1.5米以上(含1.5米);
3.肝功检验事项(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公安院校(不含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附件1)执行。异地参加高考考生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二)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的组织实施
1.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各公安院校组织实施,各级招委会、公安机关协助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执行。其中,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招生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工作,在省公安厅领导下,由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组织实施。
2.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或军检;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专业(文、理)、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能测试、体检;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参照线以上的,一并参加本科批次的面试(专科不再单独组织面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能测试、体检。
3.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于6月26日至28日在甘肃政法学院(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进行。报考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时间、地点见学院《招生简章》。
凡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持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成绩单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交通费和食宿费自理。未按时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的考生,按自愿放弃处理。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参加面试和政审,不进行体能测试,面试合格考生参加军检,军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或军检合格的考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签发政审通知,政审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政工部门组织实施。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要严格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全面调查考生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将政审表报省公安厅政治部,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终认定。
(三)公安现役院校面试、军检和政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须进行面试、军检和政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招生面试、军检和政审,在省招委会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组织,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公政治[2011]439号)执行。
公安现役院校的政治审查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 号,以下简称《军队院校招生政审规定》)执行。
(四)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的报送
普通本科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7月2日前报送省招办;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合格考生名单须在8月5日前报送省招办。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要求:纸质名单须加盖单位公章,数据库包括考生号、姓名、合格标志等。
三、公安院校录取批次安排及有关录取要求
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执行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犬技术专业(文、理)专业、铁道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执行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执行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高职(专科)批录取参照线。
在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军检和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以内的比例调档,择优录取。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
公安院校中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专业录取要求按照省招办《关于印发<2014年甘肃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招办发[2014]22号)文件执行。
四、严格标准,完善监督,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公平、公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阳光招生”的要求,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查处。招生期间,公安部、教育部有关部门将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学生报到时,公安院校将进行严格复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有关院校要选用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严守法纪且善于协作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要对招生工作人员集中进行相关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培训,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附件1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 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市(州)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2
公安院校招生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别 | 测试项目 | 合格标准 |
男子 | 50米 | 7"1以内(含 7"1) |
1000米 | 4′05"以内(含 4′05") | |
俯卧撑 | 10秒内完成 6次以上(含 6次) | |
立定跳远 | 2.2米以上(含 2.2 米) | |
女子 | 50米 | 8"6以内(含 8"6) |
800米 | 4′00"以内(含 4′00") | |
仰卧起坐 | 10秒内完成 5次以上(含 5次) | |
立定跳远 | 1.5米以上(含 1.5 米) |